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總則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2條
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之調查、審核,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 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私人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不符合免稅規定者, 其所得之查核準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