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通則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17條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不予認定 。

前項之費用及損失,經查明確無支付之事實,係屬虛列費用或損失致漏稅 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