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執行業務費用之查核通則 ( 104 年 03 月 26 日)
第16條
執行業務者為其委任人辦理事務所支付之費用,其應由委任人負擔者,不 得作為費用列支。但委任契約內載明由執行業務者負擔,並經提出具體證 明及載明支付者名稱之憑證,應准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