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稅務人員輪調辦法  ( 69 年 09 月 25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單位為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 國稅局、省 (市) 財政廳 (局) 之稅務單位與各縣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