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總則 (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5條
適用本準則之交易類型如下:

一、有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二、有形資產之使用,包括租賃、設定權利、提供他人持有、使用或占有 ,或其他安排。

三、無形資產之移轉,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安排。

四、無形資產之使用,包括授權、再授權、提供他人使用或其他安排。

五、服務之提供,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 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

六、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 他安排。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交易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