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總則 ( 106 年 11 月 13 日)
第4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關係企業:指營利事業相互間有前條從屬或控制關係者。

二、關係人:指前款關係企業或有下列情形之人:

(一)營利事業與受其捐贈金額達平衡表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 人。

(二)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 人及該等人之配偶擔任董事總席次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

(三)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 人、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四)營利事業與其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 人之配偶。

(五)營利事業與其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人之二 親等以內親屬。

(六)營利事業與其他足資證明對該營利事業具有控制能力或在人事、財 務、業務經營或管理政策上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人。

三、非關係人:指前款以外之人。

四、受控交易:指關係人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且屬第二條第一項或第三 項規定之範圍者。

五、未受控交易:指非關係人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

六、交易結果:指交易價格或利潤。

七、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合交易常規:指交易人相互間,於其商業或財務上 所訂定之條件,異於雙方為非關係人所為,致原應歸屬於其中一交易 人之所得,因該等條件而未歸屬於該交易人者。

八、有形資產:指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短期投 資、有價證券、應收帳款、應收票據、應收債權及其他應收款、固定 資產、遞耗資產、長期投資及其他有形資產。

九、無形資產:指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事業名稱、品牌名 稱、設計或模型、計畫、秘密方法、營業秘密,或有關工業、商業或 科學經驗之資訊或專門知識、各種特許權利、行銷網路、客戶資料及 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十、移轉訂價:指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所訂定之價格或利潤。

十一、常規交易方法:指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營業常規或交易常 規之方法,或決定受控交易常規交易結果之方法。

十二、企業重組:指關係企業間進行功能、資產、風險之重新配置及契約 條款或安排之終止或重新議定、移轉之組織架構調整活動。其重組 交易類型包括: (一)全功能配銷商與有限風險配銷商或代理商間功能之轉換。 (二)全功能製造商與代工(進料或合約)製造商或來料加工製造商間 功能之轉換。 (三)將無形資產權利移轉至集團內特定企業集中管理或分散至集團內 其他企業。 (四)組織精簡或結束營運。 (五)經財政部公告之其他安排。

十三、跨國企業集團:指因從屬或控制關係,依編製財務報導目的依循之 一般會計原則規定,或其中任一營利事業股權如於公開證券交易市 場交易,依該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應遵循之財務報告編製規定, 應納入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之營利事業集合體,且其成員包括二 個以上不同居住地國或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包括營利事業與其於另 一居住地國或地區設立、從事商業活動且負納稅義務之常設機構。

十四、最終母公司:指跨國企業集團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成員: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集團其他成員之一定股權,致依其居住地國或 地區編製財務報導目的依循之一般會計原則規定,或其股權如於 居住地國或地區公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依該公開證券交易市場 交易應遵循之財務報告編製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 (二)未被該集團其他成員直接或間接持有符合前目規定之股權者。

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與非關係人相互間, 有關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攤計,不符合交易常規者,於稽徵機關進 行調查時,視為關係人,其相互間所從事之交易,視為受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