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暨加工精製之貨物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84條
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 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