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暨加工精製之貨物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82條
已稅貨物出廠後,因市場滯銷或其他原因必須退還原廠者,得憑退貨交運 單等文件自行退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廠整理:退廠整理後該貨物之品質、外觀、形狀及售價均未變更, 准免填完稅照復運出廠。

二、改裝改製:產製廠商應事先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派員到廠查核後,憑完 稅照退稅或抵繳;俟改裝改製完竣後,再併同當月份出廠應稅貨物, 報繳貨物稅。

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退廠出廠手續之已稅貨物,應視同新製出廠之貨 物,報繳貨物稅。

第83條
應稅貨物因品質低劣或損壞,退運回廠加工改製,發生損耗者,應報由主 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始得核銷。

第84條
已稅貨物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 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 稽徵機關或海關申請退還原納貨物稅。

第85條
已稅貨物經銷售使用後,因故退換之新品,仍應依法課徵貨物稅。

第86條
以已稅貨物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其應納稅款,得憑原完稅照抵繳 ,並應補徵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