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76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之免稅原料,如須運交其他產製廠商委託 代為加工,再運回本廠裝配為應稅貨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入免稅原料後,再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復運出廠時,逐 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二、由原料供應商直接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採購原料免稅申請 書內載明。該項免稅原料運交加工時,由受託廠商核符後,於免稅照 上加蓋廠商戳記送採購廠商向主管稽徵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