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74條
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以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貨物所需 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該項原料數量後 ,核定免徵原料貨物稅之計算標準;其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 報請財政部核定。

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應稅貨物之成分者為限,其供燃 料、化驗或包裝之用者,不在免徵之列。

第75條
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應填具三聯式之採 購原料免稅申請書,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徵貨物稅,並將甲聯抽存, 其餘二聯於簽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直接購用應稅原料者,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 ,送各該售貨廠商抽存乙聯,丙聯加蓋售貨廠商戳記後,送請所在地 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由原料供應廠商填用免稅照。

二、產製廠商進口應稅原料,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 徵貨物稅,並抽存乙聯備查,丙聯由海關加蓋驗戳後,發還產製廠商 ,持向海關主辦單位換領免稅照。

三、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申請書乙聯,並在丙聯加蓋廠 商戳記後,送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自行填用免稅照。

第76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第一款規定採購之免稅原料,如須運交其他產製廠商委託 代為加工,再運回本廠裝配為應稅貨物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購入免稅原料後,再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復運出廠時,逐 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二、由原料供應商直接運交受託廠商代為加工者,應於採購原料免稅申請 書內載明。該項免稅原料運交加工時,由受託廠商核符後,於免稅照 上加蓋廠商戳記送採購廠商向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第77條
產製廠商採購免稅之原料,應於免稅原料運達時自行驗收,並在原免稅照 上加蓋產製廠商戳記,註明入廠日期,送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經 核符者,除函復產製廠商外,並將免稅照函送供應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 關查核。

第78條
產製廠商採購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

第79條
產製廠商採購應稅原料製造另一應稅貨物,因故未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辦 理免稅手續,自行向市場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得於嗣後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