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75條
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應填具三聯式之採 購原料免稅申請書,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免徵貨物稅,並將甲聯抽存, 其餘二聯於簽章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產製廠商向國內產製廠商直接購用應稅原料者,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 ,送各該售貨廠商抽存乙聯,丙聯加蓋售貨廠商戳記後,送請所在地 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由原料供應廠商填用免稅照。

二、產製廠商進口應稅原料,應將該項申請書二聯一併送請海關核准免代 徵貨物稅,並抽存乙聯備查,丙聯由海關加蓋驗戳後,發還產製廠商 ,持向海關主辦單位換領免稅照。

三、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者,應抽存申請書乙聯,並在丙聯加蓋廠 商戳記後,送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自行填用免稅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