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74條
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以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應填具該項貨物所需 原料計算表,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於抽樣函送檢驗機關檢驗該項原料數量後 ,核定免徵原料貨物稅之計算標準;其有統一訂定用料標準之必要者,應 報請財政部核定。

應稅原料之免稅,以該項原料為構成各該應稅貨物之成分者為限,其供燃 料、化驗或包裝之用者,不在免徵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