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未稅貨物移運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64條
產製廠商如因自設之包裝與生產兩部門不在同一處所,須將未稅貨物互為 移運者,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前項包裝部門應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