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未稅貨物移運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62條
產製廠商需將未稅貨物移存廠外專用倉庫者,得向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 關申請設立未稅倉庫,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核准登記時應通報產製 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產製廠商移運未稅貨物,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一式三聯,第一聯隨未 稅貨物移運,第二聯由收貨倉庫驗明貨單相符後,在背面簽收交還原移運 廠商按月持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核。第三聯由產製廠商存查 。

前項未稅移運貨物復運出倉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稅。

第63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設置未稅倉庫者,其每月未稅貨物移運情形,應於次 月十五日前檢同產銷月報表,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未稅貨物進出倉庫 情形並應列表送請未稅倉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第64條
產製廠商如因自設之包裝與生產兩部門不在同一處所,須將未稅貨物互為 移運者,應逐次自行填用臨時運單憑運。

前項包裝部門應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