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進口貨物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56條
進口應稅貨物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繳納貨物稅, 於完稅後向海關請領完稅照。

旅客自國外隨身攜帶之應稅貨物或由國外寄回應稅貨物之郵包及駐外人員 回國攜帶自用應稅貨物,其貨物稅之徵免,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