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完稅價格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42條
同一組織所屬不同工廠產製相同之產品者,得由總機構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就不同工廠產製相同產品之銷售價格合併計算完稅價格,由各工廠分別按 出廠數量計算應納稅額報繳貨物稅。

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合併計算完稅價格之產製廠商,因實際需要,向財政 部申請恢復分別按不同工廠產品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者 ,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合併計算完稅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