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廠商登記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13條
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 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 稅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方准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