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廠商登記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10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 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組織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 職稱及其印鑑。

五、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六、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

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

第11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

第12條
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 登記,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 本,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廠商登記同。

第13條
產製廠商歇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 記,同時將生產機器與存餘原料之讓售或存置情形一併報明,其有未經完 稅貨物,仍應繳清稅款,如有違章案件,應俟結案,方准註銷登記。

第14條
產製廠商停止產製已滿一年或他遷不明者,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廠 商登記。但經查有未稅存貨或欠繳貨物稅或違章未結之案件,應俟清理結 案後再行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