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廠商登記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12條
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 登記,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及其影 本,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廠商登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