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廠商登記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10條
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前,依規定格式填具貨物稅廠商設立登記申請書, 檢同廠商登記表等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經審查相符後准予登記。

前項廠商登記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

二、組織種類。

三、資本總額。

四、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所在地地址、 職稱及其印鑑。

五、廠外未稅倉庫之名稱及地址。

六、主要機器設備之名稱及生產能量。

廠商登記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