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會計處理 ( 97 年 07 月 15 日)
第36條
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 產帳戶,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帳戶。

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 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 營業外收入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