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申請 ( 97 年 07 月 15 日)
第18條
該管稽徵機關接到前條規定之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時,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應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核定准否辦理;其未能於一個月內通知者,視 為對於申請之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