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憑證 ( 101 年 08 月 03 日)
第23條
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應根據前二條原始憑證編製傳票,根據傳票 登入帳簿。但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傳票,而以原始憑證 代替記帳憑證。

不屬於實施商業會計法之營利事業,除轉帳事項外,均得以原始憑證加蓋 會計科目戳記後,作為記帳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