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憑證 ( 101 年 08 月 03 日)
第22條
各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應載有交易雙方之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交易 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加蓋印章。外來憑 證屬個人出具之收據,並應載明出據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對外憑證開立 予非營利事業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免填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 編號。

前項外來憑證或對外憑證屬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 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開立人得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 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