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申請與核定 ( 82 年 04 月 23 日)
第9條
前條申請不予許可之通知,應載明事實及理由,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接 到通知後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覆核,該管稽徵機關應於 一個月內核定之,申請人對於複核核定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