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申請與核定 ( 82 年 04 月 23 日)
第3條
營利事業依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 規定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其結算申報所得額者,均得申 請使用藍色申報書。

第4條
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六個月內,其新設 立之營利事業,應於該事業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申 請書,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前項申請書內容或附表未經填寫或檢送不齊全者,稽徵機關應即通知申請 人於十日內補送。

第5條
凡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除自請註銷其許可或因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 撤銷其許可者外,以後年度均繼續有效。

第6條
稽徵機關除得視業務需要設置藍色申報主辦單位外,並應設置藍色申報審 查委員會,對申請人是否合於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加以審查,必要時 並得對其帳簿憑證暨其會計制度加以輔導,協助其改進。

前項藍色申報主辦單位之職掌及藍色申報審查委員會之組織與審查要點, 由稽徵機關訂定,並送財政部備查。

第7條
申請人經審查合於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而無左列各款情事者,應為 許可之核定:

一、申請書申請登記事項表所載事項,經查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應填具之申請登記事項表內容不齊全,未於限期內補正者。

三、未按規定設帳並記帳者。

四、申請年度以前設立之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上一年度之結算申報者。

五、申請年度帳目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六、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尚未 繳清者。

七、逾第四條規定期限申請者。

第8條
稽徵機關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對申請案件為許可與否之通知,其屬於新設 立之營利事業,至遲應於結算申報截限日一個月以前通知之,逾期未通知 者,視為對申請之許可。

第9條
前條申請不予許可之通知,應載明事實及理由,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接 到通知後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覆核,該管稽徵機關應於 一個月內核定之,申請人對於複核核定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