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申請與核定 ( 82 年 04 月 23 日)
第7條
申請人經審查合於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而無左列各款情事者,應為 許可之核定:

一、申請書申請登記事項表所載事項,經查明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二、應填具之申請登記事項表內容不齊全,未於限期內補正者。

三、未按規定設帳並記帳者。

四、申請年度以前設立之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上一年度之結算申報者。

五、申請年度帳目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六、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等尚未 繳清者。

七、逾第四條規定期限申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