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申請與核定 ( 82 年 04 月 23 日)
第4條
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六個月內,其新設 立之營利事業,應於該事業會計年度終了前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填具申 請書,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之。

前項申請書內容或附表未經填寫或檢送不齊全者,稽徵機關應即通知申請 人於十日內補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