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稽徵程序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98-1條
稽徵機關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三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 之所得稅款時,應通知營利事業依限提示退稅時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 額資料,營利事業未依限提示或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在其 餘額內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