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1條
扣繳義務人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填報扣繳憑單,應將所得人姓名
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扣繳稅額等,依規定格
式詳實填列。
受託人依本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填報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
,應將所得人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給付總額、扣繳
稅額或可扣抵稅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
前項規定所稱給付總額,指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規定計算或分配予受
益人之所得額。
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填報股利憑單,應將所得人
姓名或名稱、住址、統一編號、所得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可扣抵
稅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等,依規定格式詳實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