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2條
本法第三條之四第六項規定之信託基金,其受託人應將扣繳義務人依本法
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扣繳之稅款,及營利事業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併
同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按所得類別分別計入受益人已
扣繳稅款帳戶及受益人可扣抵稅額帳戶。
前項信託基金,受託人實際分配信託利益時,應以分配時各類所得之受益
人已扣繳稅款帳戶餘額或受益人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各該類所得累積
未分配餘額之比率,按本次分配予各受益人之各該類所得額,分別計算各
受益人得享有之各類所得已扣繳稅款或可扣抵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受益人各類 各該類所得之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
所得已扣繳=餘額或受益人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稅款或可扣 ────────────────╳本次分配予受益人之
抵稅額 各該類所得累積未分配餘額得額 各該類所
受託人應按所得類別,將其依前項規定計算本次分配予受益人之已扣繳稅
款或可扣抵稅額,自各該類所得之受益人已扣繳稅款帳戶餘額或受益人可
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