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8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稱「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指中華民國六十二年日曆年度同種有 價證券最後之收盤價格超過其取得成本之部分。

有價證券因未上市而無前項所稱收盤價格者,公司股票以該年度經稽徵機 關核定之公司淨資產,按公司實際發行股數計算之;債券以截至六十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償餘額及應付未付債息之合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