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8-5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 ,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 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 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 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