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稽徵程序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70條
公司利用未分配盈餘增資時,其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所增發之 股份金額,除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者外,應由受配股東計 入增資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但受配股東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應由公司於配發時,依本法第 七十三條之二及第八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