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稽徵程序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60-1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除應依本法第七十三條 之一規定申報納稅外,該分行之其餘所得應由其總機構依本法第三條第二 項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本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所得基本稅 額條例規定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與同址營業之機構共同負擔之費 用,應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或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開始營業之日起三個 月內擬具分攤辦法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