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稽徵程序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57-2條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使用結算申報書,準用本 法第七十七條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規定。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應使用之結算申報書,其屬對外營業之 作業組織所使用者,準用本法第七十七條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之規定;其屬非營利團體及其對外無營業行為之作業組織所使用者,由財 政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