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稽徵程序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57-1條
個人於年度中死亡或於年度中廢止在中華民國境內居所或住所離境者,除 依法由配偶合併申報課稅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者外 ,其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如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按 本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換算後之合計數者,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免辦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