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48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如下:

一、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二、採定率遞減法者,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 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

三、採年數合計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乘以一遞減之 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 ,計算各期折舊額。但使用年數,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 之耐用年數。

四、採生產數量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除以估計之總 生產量為每一單位產量應負擔之折舊額,再乘以各期實際之生產量, 計算各期折舊額。但估計總生產量之期間,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五、採工作時間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除以估計之全 部使用時間為每一單位工作時間應負擔之折舊額,再乘以各期實際使 用之工作總時間,為各該期之折舊額。但估計之全部使用時間,不得 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