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48-7條
本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 年度股利或盈餘,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之金額,指 營利事業以所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之稅額 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該金額不滿一元部分,按四捨五入計算。
本法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包括營利事業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之各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 稅額及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二規定就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申報應加 徵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