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48-5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應納稅額,致減少其應 退還稅額者,其依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入當年度股東 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日期,為核定通知書送達日。
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年度決算日,指依本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認定之會計年度末日。
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獲配日,指被投資事業分派股息及 紅利之基準日;其未定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或其所定分派股息及紅利 之基準日不明確者,以被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 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