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46條
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定實際成本之估價方法如下:

一、採個別辨認法者,應以個別存貨之實際成本,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

二、採先進先出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分別依其 取得之日期順序排列彙計,其距離年度終了最近者,列於最前,以此 彙列之價格,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

三、採加權平均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以自年度 開始之日起,併同當年度中添置存貨之總金額,除以總數量,以求得 其每一單位之取得價格。

四、採移動平均法者,應依存貨之性質分類,其屬於同一類者,於每次取 得時,將其數量及取得價格與上次所存同一類之數量及取得價格合併 計算,以求得每一單位之平均價格,下次取得時,依同樣方法求得每 一單位之平均價格,以當年度最後一次取得時調整之單位取得價格, 作為存貨之取得價格。

五、採零售價法者,應依商品種類事先訂定價格,與進貨成本求得成本率 ,各種商品所定價格乘以其成本率,作為存貨之每一單位取得價格。

營利事業之存貨成本估價方法,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者,應採用永 續盤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