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4條
本法所稱之公有事業,係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組織,其列入各級政府 總預算部份,應為其歲計餘絀之淨額及其資金之增減額。但經規定其餘絀 淨額俟積有成數即編入各級政府總預算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