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綜合所得稅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24-6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6 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 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 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 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 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