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綜合所得稅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24-1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3 規定醫藥及生育費之扣除,應檢 附醫療院、所開具之單據,如有申報不實且經查明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情事,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追繳稅款外,有關人員涉及刑責部分,應移 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