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綜合所得稅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21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其為納稅義 務人之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滿二十歲以上而在校 就學或因身心障礙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應檢 附在校就學之證明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 本,或精神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