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綜合所得稅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20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係指獨資經營或合夥 經營,其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以同年期為限,其投資於公司組織,不適用 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