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綜合所得稅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19-3條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合於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之受扶養親屬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 額者,應分別依個人之實際成交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計算其證 券交易所得或損失。

前項個人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損失者,僅得自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減除後之餘額為負數者,其證券交易所得以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