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綜合所得稅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17-3條
本法所稱結構型商品,指證券商或銀行依規定以交易相對人身分與客戶承 作之結合固定收益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式交易。

個人從事前項結構型商品之交易,其交易完結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 一日以後者,應於交易完結時,以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 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前項所稱交易完結,指契約提前解約或到期結算;所稱契約期間產生之收 入,指契約結算前獲配之收益、提前解約金額及到期結算金額;所稱契約 期間產生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指原始投入金額及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