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綜合所得稅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15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 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 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折舊、耗竭及攤折之減除 ,準用本法第三章第四節有關條文之規定。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 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 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