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3 年 09 月 30 日)
第10條
國外營利事業所派調查商情及報價接洽之聯絡人員,並不代表其事業簽訂 契約或交付定貨者,不屬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營業代理人」。